(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进福、赵彩玲、王小琴、张悦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x,张某c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c上诉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542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准确掌握被告人住址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x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