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雪侠与吕雪红、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吕某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霍某。被告吕某某,无业。被告严某,无业,(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某、被告吕某某、被告严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位于江苏省睢宁县,且2015年3月4日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二被告的住所均在睢宁县。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应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睢宁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杜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