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新群与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新群,谭建权,谭力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95号申请人杨新群,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谭建权,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谭力滔,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杨新群与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新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银行存款65万元或价值6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新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建权、谭力滔银行存款65万元或价值6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宏元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彭声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