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继洲与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洲,宗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徐继洲,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被告宗学东,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原告徐继洲诉被告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继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宗学东的住址,一直不能找到被告宗学东,无法向被告宗学东送达有关的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徐继洲不能提供被告宗学东个人信息及确切的送达住址,使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宗学东送达有关的法律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继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