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武德福与武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德福,武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91号原告武德福,男,1933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郭瑞,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颖,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洋,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春荣,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德福与被告武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德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武德福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3元,由原告武德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