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美莲与陆梅芳、雷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莲,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陆梅芳,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雷儒,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雷云,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雷雨玲,女,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信法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美莲与陆梅芳、雷儒、雷云、雷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梅芳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80×××01,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梅芳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口信用社80×××01账户存款14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