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卫锋,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