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玉坤与杨玉娟、韩启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许玉坤,居民。被告杨玉娟,居民。被告韩启荣,居民。被告韩林,居民。被告孙开梅,居民。原告许玉坤与被告杨玉娟、韩启荣、韩林、孙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伟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玉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娟、韩启荣、韩林、孙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玉坤诉称,2014年11月8日,被告杨玉娟、韩启荣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同年12月7日归还,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韩林、孙开梅提供担保。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9日利息5400元;及从2015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按每月3%的利息)。被告杨玉娟、韩启荣、韩林、孙开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被告杨玉娟、韩启荣向原告许玉坤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日期:2014年11月8日;归还日期:2014年12月7日;出借人:许玉坤;借款人:杨玉娟、韩启荣;借款金额:叁万元整(¥30000元);月利率30‰;借款用途:买车;借款方式:现金;担保人:韩林、孙开梅”。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被告韩启荣交付30000元。2015年5月19日,原告因本案事宜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兴法庭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玉娟、韩启荣向原告许玉坤借款3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应予认定。被告杨玉娟、韩启荣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杨玉娟、韩启荣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虽被告杨玉娟、韩启荣出具的借条中对利息有约定,但该约定的利息明显偏高,故逾期利息可从借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韩林、孙开梅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林、孙开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杨玉娟、韩启荣、韩林、孙开梅经本院传票传��未作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娟、韩启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玉坤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韩林、孙开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林、孙开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玉娟、韩启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685元,依法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