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秀琴与苑景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芹,苑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苑景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秀芹与苑景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249.20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00249.20万元,被执行人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重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