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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果军与禹香雲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军,禹香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果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禹香雲,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军诉被告禹香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果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果军负担。审判员  李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雨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