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果军与禹香雲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军,禹香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果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禹香雲,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军诉被告禹香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果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果军负担。审判员 李建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雨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