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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