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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建超与杨明禅、姚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超,杨明禅,姚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822-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超,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杨明禅,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姚沁,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曾建超与被执行人杨明禅、姚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执字第22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禅、姚沁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建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执字第223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