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鸿翔科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重庆双丰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