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辖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佳男与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佳男。上诉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位于文登区的房屋发生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