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三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潇予与陈福华、周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552号原告张潇予,女。委托代理人杜德荣、王祥军,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华,女,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周祥发,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潇予诉被告陈福华、周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福华及周祥发的具体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潇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3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