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二中对面白官屯村委会楼。法定代表人张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秀山,男,汉族,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故县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利升安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9元,减半收取33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燕敏兰人民陪审员 泰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