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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玉麒与陆川县俏新娘婚纱摄影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麒,陆川县俏新娘婚纱摄影部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陈玉麒,居民。被告陆川县俏新娘婚纱摄影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东滨中路41号,工商营业执照编号:450922600172933。经营者孟利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麒诉被告陆川县俏新娘婚纱摄影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麒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麒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玉麒已预交),由原告陈玉麒负担。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