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河南永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梦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