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易善良、毛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善良,毛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栋,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易善良,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国秀,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易善良、毛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34元,减半收取666.17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合计1016.17元,由被告易善良、毛国秀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海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