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德顺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执字第309号罪犯周德顺,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抚顺市,现于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8月15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抚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德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辽刑四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德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德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34年2月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鄂 展审判员 刘绍勇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