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鑫、景会琴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鑫,景会琴,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杜鑫。申请执行人景会琴。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杜鑫、景会琴与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鑫、景会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9.58元,其中案款10462.58元,执行费57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0462.5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462.58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