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文珠与黄发云、陈彩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珠,黄发云,陈彩云,林学华,林良珠,林学平,翁爱兰,林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陈文珠,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发云,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彩云,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学华,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良珠,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学平,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爱兰,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朝兴,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文珠与被告黄发云、陈彩云、林学华、林良珠、林学平、翁爱兰、林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人民陪审员 徐允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