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程修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修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62号罪犯程修丹,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修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2006年7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皖刑复字第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2011年1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程修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程修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修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