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荆睿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峰,荆睿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小字第95号原告李国峰。委托代理人梁莎。系原告配偶。被告荆睿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李志恒。委托代理人李粲、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峰诉被告荆睿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荆睿深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车沿郑州市红旗路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二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车沿红旗路路北侧由东向西行至经二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荆睿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于事故当天至2015年6月13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腰背部、臀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继续休息一周、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该交通事故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郑价事车评(2015)10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车辆估损总值为260元。现原告为向被告主张赔偿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荆睿深为其所有的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系因交通事故引发,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责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荆睿深依据其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原告支出住院费1566.88元,有医疗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共计住院7天,其主张护理费546元,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住院7天,医嘱出院后需继续休息7天,其误工时间应按照14天计算,根据原告举证,原告系河南省人民医院职工,其误工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卫生行业平均工资44087元/年计算,共计1691元(44087元/年÷365天×14天)。原告主张误工费6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50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5)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因原告系住院治疗,根据其伤情及医嘱定期复查,结合原告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6)车损费。根据郑价事车评(2015)1024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原告车辆估损总值为260元。(8)原告另支出估价费10元、停车费80元,有相关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遭受精神痛苦,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以上各项共计5103.88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不超出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国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费、停车费、估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3.88元。二、驳回原告李国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15元,被告荆睿深负担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