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元珍与王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珍,王学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珍,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怀,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吴元珍申请执行王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元珍以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其与被执行人王学怀系邻里关系,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元珍以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其与被执行人王学怀系邻里关系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加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