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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庆富与匡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富,匡小波,陈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曾庆富,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被告匡小波,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第三人陈家华,男,汉族,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富诉被告匡小波、第三人陈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曾庆富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