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菊妹与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菊妹,陈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98号原告:项菊妹。被告:陈月英。原告项菊妹与被告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陈月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项菊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月英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项菊妹借款人民币共计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月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项菊妹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陈月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