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247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合计809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处于倒闭状态,其公司财产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受偿21356.00元,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理完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