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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志明,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明,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10月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争吵不断。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同其他女人关系暧昧,电话交往过于频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7年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双方协商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承认错误要求复婚,并保证改掉所有缺点,原告考虑到孩子的问题同意了,2010年4月16日双方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丝毫改变,仍和第三者联系不断,继续经常夜不归宿,原告问被告去哪儿了,被告就冲原告发脾气,与原告争吵。2012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掐住原告的脖子并辱骂原告,其后这种行为多次发生,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双方互不理睬,也不交流很少说话。过去原告还能把工资卡给我,2014年起他就不往回拿钱了。现原告状诉法院,请求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北机器厂104楼2-5-1号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高某辩称,2012年9月我和原告去北京送儿子上大学,我们玩的也很好,所有费用都是我出的,回来时在北京火车站原告去上厕所,我给她拿的包和手机,别人给她发了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很暧昧,回家后我们发生争吵,我才掐了她的脖子。2014年元月9日下午我打电话问原告是否回家,原告说她晚上在她妈家照顾她父亲,她不回来。元月10日早我打她电话她不接电话,我又到她母亲家门口打电话,她说马上回来,后我在的4单元碰到她并踢了她一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我们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共同维系好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1986年自由恋爱相识,1992年10月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日生一子,取名高宇昊,现在北京邮电大学上学。2000年双方购买位于岐山县蔡家坡西北机器厂104号楼2-5-1住房1套,2007年11月原告起诉岐山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和好。2008年4月30日原被告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一、儿子高宇昊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伍百元,男方可随时探望儿子,不过要事先打招呼给女方,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择;岐山县蔡家坡西北机器厂104号楼2-5-1住房1套及家中所有东西归女方;家中共计存款肆万元归儿子以后上学用,儿子平安医疗保险1份,目前只缴费6年,还要缴14年,女方缴至儿子28周岁共可取出贰万元,也归儿子所有。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复婚,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可,购买了47英寸彩电1台、三开门冰箱1台。2012年9月和2014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1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交的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书1份,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质证审核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家庭为纽带。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尚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7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夫妻双方和好。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再次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曾发生过矛盾,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弥足珍贵的夫妻感情,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了家庭的美满,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正确面对,相互包容,相互谅解,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少一份猜忌,多一份信任,少一份争吵,多一份关爱,夫妻感情依旧能够挽回。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滢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于龙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