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宣芝与吴广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宣芝,吴广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蒋宣芝。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华,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广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蒋宣芝诉被告吴广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蒋宣芝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宣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宣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蒋宣芝承担。审判员 郁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羚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