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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曾挺与朱玫与吴淑芳与海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点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曾挺,吴淑芬,海南金点食品有限公司,朱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挺。被执行人曾挺。被执行人吴淑芬。被执行人海南金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挺。被执行人朱玫。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曾挺、吴淑芬、海南金点食品有限公司、朱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恒大实业有限公司、曾挺、吴淑芬、海南金点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61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