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龚忠立,邹长苗,周银娣,杨万能,沈爱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余志强。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忠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忠立。被执行人:邹长苗。被执行人:周银娣。被执行人:杨万能。被执行人:沈爱素。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41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龚忠立、邹长苗、周银娣、杨万能、沈爱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纤诗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龚忠立、邹长苗、周银娣、杨万能、沈爱素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1596477.66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2590元,执行费183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