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件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郑件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敏。被告:郑件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件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江西旺大动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涂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