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印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印某某,女,38岁。被告谢某某,男,42岁。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某某诉称,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印某某系再婚,谢某某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印某某要求与谢某某离婚,双方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相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印某某系再婚,谢某某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印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双方无家庭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多年夫妻,便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珍视家庭生活,珍爱自己的婚姻。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印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多次调解,印某某坚持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冯志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