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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夏),女,汉族,现住徐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042。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现住徐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57。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相识。由于被告已离过一次婚,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仓促于××××年××月××日到徐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农历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婚后双方一直在徐闻县锦和镇居住。原告娘家人为了帮助原、被告,借款为被告购置牙医设施供被告开设牙医诊所。但被告不珍惜,反而沉溺赌博,并因琐事多次殴打原告。后来,双方回到徐闻县县城居住,被告不肯再从事牙医工作,继续沉溺赌博。2014年农历7月份,因被告的侄子无理拆掉属于原、被告所有的位于徐闻县锦和镇乡下的祖屋一事,原告向被告反映时,被告竟拿凳子砸向原告。双方随后进入冷战,互不理睬对方,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亦多次向被告提出过离婚。综上,双方缺乏感情基础,被告具有赌博恶习,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年不思悔改,原告已心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因被告具有赌博恶习,两个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债务方面,现仍欠娘家人陈浪10000元、陈标6000元,共计16000元,应共同承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分割。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乙、张某丙,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债务16000元由双方承担。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徐结字042771号《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夫妻的事实;4、张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乙的事实;5、张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丙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沉溺赌博,殴打原告不属实,双方感情尚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假设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而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另,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6000元,被告不清楚。被告张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5年农历10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婚后双方在徐闻县锦和镇居住,后来,双方回到徐闻县县城居住。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原、被告又因锦和镇乡下祖屋拆掉一事发生矛盾,双方遂互不理睬,极少沟通。庭审时,原、被告均承认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处理,至于原告诉称的共同债务16000元,被告表示具体数额不清楚。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若双方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及某。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经恋爱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自恋爱、结婚至今已逾十年,一起生活,共同劳动,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应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沉溺赌博,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破裂,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态度较为诚恳。只要双方互相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包容,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多为后代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希望的。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姻状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诉请处理女儿抚养及分担共同债务的问题。由于本院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故对上述问题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邓锋林人民陪审员  许进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