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遂川县大井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遂川县大井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陈志法。被告:遂川县大井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兰。原告陈志法与被告遂川县大井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31日,原告陈志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