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关社区谭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0********。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史先海,被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性格特别,稍有不顺两人经常生气吵架,一生气被告就回娘家不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冯某也未怀孕。为此,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68000元。冯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们虽然是二婚,我对待原告的子女视同己出,夫妻感情并不象原告说的那样,我们是暂时生点气,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根本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现被告也未怀孕。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而生气。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冯某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坚决不同意离���。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确己破裂,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综合本案实际,以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为宜。依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