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传福与五莲县于里镇法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五莲县于里镇法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张传福。被告:五莲县于里镇法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家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福诉被告五莲县于里镇法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五莲县于里镇法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福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传福负担。审判员 厉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