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方乾龙与吴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乾龙,吴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03-1号申请执行人:方乾龙。被执行人:吴双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双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双喜在岳西县温泉镇汤池村××组有房地产(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双喜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温泉镇汤池村××组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二、被执行人吴双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双喜可以使用被查封房地产,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严贤柱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