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时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居民。原告时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诉称,2012年4月,我经媒人刘喜全介绍,认识了高某,刘喜全是我们村的村支部书记。高某自称是田彪媳妇的姨妹,都是东北人。田彪媳妇嫁到我们村也就半年的时间,高某说是来她姨姐家串亲戚的。来了不到一星期,刘书记就给我介绍。我当时在北京打工,赶回来见了面,相中了,第四天就去登记结婚,总共花了60000多元。领证后第二天我们俩就去了北京,第三天高某就跑了,再也联系不上。没几天,田彪媳妇也从村里跑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原告为支持其离婚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结婚证一对儿,主张与被告高某已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双井子村委会证明一份,主张高某与原告登记结婚后,拿到钱就离开了原告。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了合议庭所做两份调查笔录:1、对媒人刘喜全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原、被告是经刘喜全的介绍认识的,登记结婚后,被告拿到钱就伺机离开了原告,已有三多年时间;2、对村民张文秀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内容同上。原告对上述笔录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刘喜全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婚后第三天,被告高某就彻底离开了原告时某,再无任何音信。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沽源县平定堡镇双井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媒人刘喜全、村民张文秀的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认识被告仅仅四天的时间,对对方的根底毫不知情,也毫无感情基础可言,便去登记结婚,实在荒唐。即使原告在农村已是大龄未婚青年,也不应如此成婚心切,到现在已过去了三年多的时间,竟不知对方的半点消息,音信全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时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代理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