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492号原告王建清。委托代理人侯家国,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旺,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建清诉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屏幕广告合同一份,约定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未支付租赁期间的电费,而是由原告垫付。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违约金等共计15万元。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原告王建清与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签订《青州市范公亭路佳乐家超市LED屏幕广告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该超市北外墙立面LED屏幕,用以发布商业广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第一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租金17万元,第三年20万元;被告应于每年到期时间前15天内付清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已支付的租金,原告不予退还;因被告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期支付租金被告应以租金的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双方还对合同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万元,被告使用原告的LED屏幕至今。截止到2015年7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5.6666万元,原告仅主张被告支付租金15万元,其余租金0.666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告承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州市范公亭路佳乐家超市LED屏幕广告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二年、第三年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前15天内付清当年租金。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原告租金5万元,现第二年的租金业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因此,原告作为出租人,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15.6667万元,包括第一年尚欠的租金10万元和第二年应支付的四个月租金5.6667万元。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余租金的请求,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建清与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州市范公亭路佳乐家超市LED屏幕广告承包合同》;二、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建清租金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青州市宏蚨庆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郇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