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冯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磊,冯建华,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律师。委托��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华,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迟先荣,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浦江名苑主入口综合楼20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袁晓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磊、冯建华与原审第三人江苏华太汉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54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磊869元,退还给上诉人冯建华6385元。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 审 判员 樊丽萍代理 审 判员 臧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兼) 刘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