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坤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坤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052号罪犯董坤厚,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坤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同时责令退赔赃款3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董坤厚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2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坤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坤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0个,并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坤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坤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坤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2000元,包含上次减刑交纳1000元)及责令退赔赃款3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