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志刚与杨保珍、曹勇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志刚,杨保珍,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72-1号申请人秦志刚。被申请人杨保珍。被申请人曹勇。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小民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22日查封被申请人杨保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反担保。我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保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慧慧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