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敏,李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聪,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聪。被执行人李敏。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聪、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李聪应归还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644.72元给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李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聪、李敏长时间外出去向不明,经查有关银行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情况,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金执恢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万进审判员  陈明辉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