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国红与韩红国、周默娥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红。被执行人韩红国。被执行人周默娥。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红国、周默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默娥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默娥所有的位于海阳市旅游度假区凤凰路中段碧海金滩小区*****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