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加进,总经理。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纪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4,908元,由原告上海建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