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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谢庆排与吴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58号原告谢庆排。被告吴小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庆排与被告吴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排撤回对被告吴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原告谢庆排已预交48元),由原告谢庆排负担。审判员余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振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