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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置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置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申请人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置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编号:1050005321157497;出票日期:2014年8月13日;出票人:上海���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中环混凝土砼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置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3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置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置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文梅审判员  徐正平审判员  庄炳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维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