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4-1号淮南市圣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因与被告淮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淮南市富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下列证据:编号为“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编号为“淮国用(2008)第06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全部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国用(2008)第060023号和淮国用(2008)第060024号”两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全部材料系被告所举证据,已由被告在诉讼中自行提供并向你方依法送达;安徽福特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国用(2008)第060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材料,你方的申请不明确。且结合你方需证明的目的来看,你方可以申请查询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登记结果,即可得知其四至及领证面积,而不需要调取所谓的“全部材料”。因此上述材料均不属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来自